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縣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配發范圍、穿著佩戴的監督管理工作,推進我縣規范文明執法,根據《河南省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及《平頂山市司法局關于加強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配發范圍、穿著佩戴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結合我縣實際,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確監管職責
各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保障我縣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工作有序開展。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配發范圍、穿著佩戴的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部門制式服裝和標志的配發、使用等日常管理。
二、嚴格配發范圍
按照《實施辦法》的規定,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配發部門主要包括生態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文化市場、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配發人員包括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主要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職能的內設或所屬執法機構中,取得行政執法證件且直接面向執法對象開展執法工作的在編在職人員,其他人員不予配發。
三、規范配發備案
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嚴格按照配發范圍要求,對本部門著裝人員進行審核登記,重點對是否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在編在職情況、所在執法崗位等內容予以審核,如實填寫審核登記表(見附件1),并將審核登記表計入本單位建立的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檔案及制式服裝和標識管理檔案;同時,將應著裝人員編制、實有人數、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種類及數量等形成書面報告(見附件2)報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四、加強日常監管
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制式服裝、佩戴標志的發放和回收檔案,同時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本單位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出現變動的,應及時將變動情況形成書面報告(見附件3、4)向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其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新增的,應當在收到已申領行政執法證件后15日內向司法行政部門備案;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辭職、調離或者被辭退、開除的,應當在依法申請注銷或吊銷其行政執法證件的同時收回所有制式服裝和標志,并向司法行政部門備案;綜合行政執法人員退休的,應當在依法申請注銷其行政執法證件的同時收回所有標志,并向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本部門制式服裝、佩戴標志的日常監督管理辦法,嚴格胸號標志管理,確保胸號與河南省行政執法證件編號一致,對已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的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要求其在履行行政執法職能時穿著制式服裝、佩戴標志。
五、落實責任追究
司法行政部門應對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備案進行審查,及時發現備案中存在的問題并向相關部門反饋,同時,應加強對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日常穿著制式服裝、佩戴標志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相關單位、個人,應當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附件:1.XX單位行政執法著裝人員審核登記表
2.XX單位行政執法著裝人員審核情況備案報告
3.XX單位行政執法著裝人員新增情況備案報告
4.XX單位行政執法著裝人員減少情況備案報告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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